遵循生态环境规律,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与水平 |
发布时间: 2024-01-30 被阅览数: 193 次 来源:中泰兴盛 |
作者: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所长 潘家华 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在中国特色的制度构建实践中,逐步走向系统化,其重要地位也不断凸显。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旨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成功,不仅得益于政治和经济等其他制度的优势,也在于认识和顺应自然,科学应用生态环境规律,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循生态环境规律,实施生态环境治理,需要系统化地采用和改进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在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的制度实践中,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与水平。 生态文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生态文明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我国改革和发展的伟大实践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首先,生态文明制度是我国国家制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明确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并重。这也就表明,生态文明制度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个领域的重要制度有着同等重要的地位。第二,生态环境系统的完整性和生态环境规律的科学性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第三,生态文明制度的建立、发展、实施和完善,也需要其他制度的保障和支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市场运行机制,生态文明制度的内涵也是经济制度的基础所在。如,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建设,保护的是生态环境安全,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土地公有制使得相应的程序和成本相对可控。 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有一个清晰的目标指向,就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对于自然生态系统,制度的着力点只能是保护和修复。对于典型的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富集地区、濒危动植物栖息地,最有效的制度就是划定自然空间,严加保护。对于已经受到人为破坏的、退化的生态系统,影响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或自然系统的整体性功能,制度所支持和鼓励的则是修复。当然,保护自然应以顺应自然为前提,但并不意味着放纵自然。例如,建水库蓄水,蓄的是洪灾之水,将生态负资产转化为有效资产,在缺水季节服务于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之所需,供水城乡、灌溉农田、缓解旱情,维持了自然生态系统的运行,保障了粮食正常生产,是人与自然和谐的必要手段。对于自然资源存量,生态文明制度所寻求的显然不是不加以利用,而是要有效率、可持续地利用,保障自然资源存量水平能够永续利用,提供人类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然物质基础。由于自然具有自我修复能力,可以自然再生,能够自我净化一定的污染,因此生态文明制度并不是要禁止利用资源,也不要求严格零排放。 生态环境规律具有自然属性,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所必须遵循的。一是多样性导致稳定性的规律。一个稳定的高生产力生态系统,其多样性必然高度富集,包括物种多样性、生境多样性、功能多样性,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也因此才能得到保障。二是能级转换与系统平衡规律。绿色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将太阳辐射能转换为生物质能,食草动物将绿色植物的生物质能转换为碳水化合物和蛋白质,草食动物又成为肉食动物的食物来源。草原“超载过牧”将破坏草原植被。保护野生东北虎,也必须要有足够的空间供绿色植物生产,给草食动物提供足够的食物供给,从而支持肉食的东北虎达到可以自然繁衍的种群数量。三是生态环境系统的自我调节和修复机制能够使生态系统资产保值增值。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自然保护地建设以自然修复为主的制度安排,就是这一生态环境规律的应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和认知的学理依据就在于生态环境系统的自然生产力、自调节能力和自我修复能力。四是生态环境系统的阈值规律。生态环境系统各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存在一个阈值区间。明确空间管控边界、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国家公园,这些空间边界就是考虑生态系统阈值的刚性而科学划定的。保护不等于不利用,符合生态环境规律的利用实际上也是一种保护。五是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规律。生态文明的制度体系必须从系统的层面对生态系统加以整体性保护,采用系统性治理。 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就是要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如果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利用和寻求自然所提供的各种解决方案,这样的治理也必然是生态的、和谐的。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纯自然生态保护层面,主要指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自然具有自我修复的能力,得到保护和恢复的不仅是特定的濒危物种,而且包括生物区系中的其他物种,生态系统的功能和资产的存量和质量因此得以提升。二是利用自然的服务功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运行的各种需求,包括自然净化服务功能、提供优质生态产品、提升韧性以减少自然风险和损失。三是利用自然的生态功能,提供社会经济发展的零碳产品。太阳能、风能、水能这些自然的能源产品完全可以加以利用,提供社会经济所需要的能源产品而不造成重大生态破坏。各种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需要具有较高能力和水平的生态环境治理。生态环境治理首先要实现人与人的和谐,然后才是人与自然的和谐。 完善和谐共生、共享、共融、共荣的生态文明制度保障。所谓共生,要求人与自然形成一种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和谐局面。人与自然的共享不仅是自然空间的共享,也包括自然产品的共享,还包括人类社会财富与自然的分享。人类观察、借鉴、学习自然,一些动植物种类已经融入人类居住和生活的空间,与人类亲密无间,和谐共融。而社会经济是否发展,人居环境是否改善,收入水平是否有保障,生物多样性是否富集,生态环境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是否完善,共生、共享、共融是否成功和有效的测度在于共荣,即人与自然的共同繁荣。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的核心要义在于实现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协同性。 生态文明制度不是独立的,其实施需要与其他制度体系相协同。社会治理的多主体参与制度也需要应用在生态文明制度的实践中。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综合行政执法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以法律为依据、为准绳,减少甚至杜绝“随意”“任性”执法以及违法寻租、谋取私利。生态文明的制度体系需要扁平化、多主体共治,彰显法治的权威,杜绝权力的滥用。生态文明制度所基于的生态环境规律,对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需要将其融入并应用到各种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进程中,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体系彰显生态文明价值,推进全球发展范式的生态文明转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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